醉愛琳兒 作品

第049章 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應進一步處理

 正是基於募資使用上所暴露出來的問題,所以不久前滬深交易所在優化再融資監管安排時,在再融資的募資管理方面作出了多方面的安排。比如,從嚴審核募集資金用途。對募集資金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是否投向主業從嚴把關,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募投項目,審核中要求上市公司予以調減。又比如,從嚴把關前次募集資金使用,上市公司再融資預案董事會召開時,前次募集資金應當基本使用完畢。上市公司需充分披露前募項目存在延期、變更、取消的原因及合理性,前募項目效益低於預期效益的原因,募投項目實施後是否有利於提升公司資產質量、營運能力、盈利能力等相關情況。

 滬深交易所強化對再融資募集資金的管理當然是很有必要的。不過,與再融資相比,強化對ipo的募資管理更有必要性與迫切性。尤其是在ipo募資中,募資用途的改變與大量超募的出現,這種情況遠比再融資要嚴重得多。

 當然,在加強對ipo募資管理上,加強對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行為的立案調查這是至關重要的一環。雖然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做法,本身上就表明了上市公司在對待募資問題上的草率態度,但至少從目前的法律來看,是允許上市公司改變募資用途的。《證券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或者其他公開發行募集文件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也即上市公司要變更募資用途,只需要得到股東大會審議批准即可,這實際上是給上市公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