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舒慕羲和 作品

第一七三章 英國的總崩潰(一)

    這種“加速”的主體,當然是人。

    就在大順這邊的人和北美這群人探討著“國家”和“統治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些概念時。

    英國,正在把居於大順幕後一些人所認為的“加速”,用一種普遍的方式演繹著。

    沒什麼特殊的普遍。

    英國,利物浦。

    從德文郡調集來的民兵,正在毆打上街的人群,並且正朝著人群開槍。

    如果談抽象的法、程序,這種開槍似乎是合法的,也是合乎程序的。

    因為根據《1715年暴亂法》,“凡英人聚12人以上,則為暴亂”。此法律歷史上直到1967年才廢除。

    按照此法令,若通知警告一小時,仍不散去,則可殺戮、抓捕。

    最高絞刑。

    且,《1715年暴亂法》,是英國為數不多的不受“刑不上士大夫”條款約束的法律之一。

    按照《神職人員保護法》,神職人員不受世俗法律之約束。但,《叛國法》和《暴亂法》,在此之外,其條款明確規定,叛國罪和暴亂罪,不在“刑不上教士大夫”的範疇之內。

    當然了,辨別是不是“教士”的辦法,得靠背經。背基督教天下的《詩經51篇》,抽樣一篇,若可背誦,則認為算是“士”,免於世俗刑罰——後來的北美波士頓慘桉中,兩名士兵,也是被處決前,背誦了《詩經》,免於死刑。只不過在拇指上用烙鐵烙了個記號,示意免死金牌失效,只能用這麼一次。

    只不過,這一次既然被認定是暴亂,那麼莫說背《詩經》,便是背《聖經》、說自己是耶穌他親爹,那也沒什麼用。

    這些鎮壓的士兵,並不是利物浦本地的,而是從德文郡調集來的。

    之前不是因為大順參戰,導致一些流言四起,說可能會修改民兵法,強制讓民兵出國作戰嗎?

    英國政府也是專門出臺了新的《民兵法》,著重強調:你們不要起義,放心,真的不會調集你們去海外參戰的。

    倒是根據《1745民兵法》,各郡民兵,是要一年輪戍的。

    之所以輪戍,原因也很簡單,如果都是當地人,鄉里鄉親的,開槍的時候,可能下不去死手。

    所以要各郡一年輪戍。

    如果叫你去當民兵你不去,也不是不行,只要交30兩白銀的罰款即可。如果不交,那就去“債務監獄”,種植園走一圈,償還這30兩白銀的罰款即可。

    這德文郡算得上是窮鄉僻壤,和利物浦的這些市民也沒啥共情,加上壓根也不認得,當初一年輪戍的法令為的就是防止同鄉認識下不去死手。

    於是,德文郡的民兵,毆打和鎮壓利物浦的老百姓,那真的是打的得心應手,殺的紅光滿面。

    利物浦的市民上街,這事兒要說起來,屎盆子倒也真的能扣在大順的頭上。

    但,因為能扣在大順的頭上。

    所以沒扣在大順的頭上。

    利物浦的市民反對英國政府的理由,是質問英國為什麼要參加歐洲的戰爭?為什麼要在印度刺激中國導致大順參戰?如果不在印度刺激中國,大順怎麼會參戰?

    大順不參戰,他們的日子能過的這麼慘嗎?

    當然,這個問題,繼續往下引申,那可引申的就多了。

    比如,質問英國王室,參加歐洲戰爭為了啥?

    還不是為了漢諾威?

    是保英國?還是保漢諾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