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舒慕羲和 作品

第七章 我殺我自己

    1733年的糖蜜法,是一整套系列立法,不是個單獨的立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西印度群島的種植園主、商人,他們的財富已經足夠多的,多到足夠可以影響英國議會的決策。

    西印度商人聯合會這樣的組織,已經出現,並且不斷收買議員、在國會遊說。

    以《1733糖蜜法》為中心的一整套立法,實際上是一個以維護西印度群島資本利益的立法,向外國糖徵高額稅的糖蜜法,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或者說以此為契機以擴大西印度資本集團的利益的。

    這裡面的關鍵,刨除掉糖蜜法,讓西印度資本得以藉助行政力量,打壓外國廉價糖外,還有個關鍵的東西。

    那就是,西印度的船,不需要在英國本土轉運,直接前往愛爾蘭和歐洲大陸。

    這裡面,打的就是愛爾蘭不是英國本土的擦邊球。

    在《航海條例》中,當然那時候還是英格蘭共和國,但愛爾蘭,和英格蘭共和國,在航海條例中是一個並列存在。

    也就是說,英國本土,不包括愛爾蘭。

    理論上,按照《航海條例》,所有的產品,都要先運回英國本土,然後再進行銷售。

    比如說,東印度公司的茶葉。

    東印度公司不是開茶葉店的,而是把茶葉運到英國本土,在那裡徵收高額稅後,再進行拍賣,最後由本土的賣茶葉的,再把這些茶葉賣出去。

    也就是說,東印度公司如果直接和本土的茶葉販子接洽,繞開關稅這個中間商,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是違法的……

    糖,理論上也一樣。

    但理論上的東西,肯定要出問的。

    比如說,加勒比的糖,難道要先去英國本土,然後再從英國本土運到北美殖民地?

    那這已經不是脫褲子放屁了,這是拉了之後又抽回去。

    所以,一旦出現裂縫,那問題就好找了。

    凡事,要堵,也要疏。

    《糖蜜法》的堵,是對外國糖加增關稅。

    《糖蜜法》的疏,是簡化本國糖的麻煩流程、降低稅率、減少中間環節、簡化行政力量的干預……

    而資本,是善於把“疏”,弄成一個潰堤決口的。

    其中,西印度的資本集團,要的是直接往歐洲大陸銷售的權力,減少政府的干預,但對國內市場又希望政府加大航海條例和糖蜜法監管確保自身在國內的壟斷地位。

    這其中,西印度資本,獲得了直接向歐洲大陸賣貨的權力。這包括南歐、北歐,和他們進行直接貿易,以減少中間環節,和法國糖競爭。

    那麼,愛爾蘭呢?

    西印度的商人,是否可以不先來英國本土,經過英國本土的分銷商再銷售到愛爾蘭?

    所以,撥開歷史的迷霧,就能看到有趣的一幕。

    1733年糖蜜法等一系列有利於西印度資本的法案議會爭端中,到1739年法案要最後審核時,發對最激烈的,是英國的各個“手工業城市”。

    而反對的重要一條理由,是“這將導致北歐的商品,對殖民地傾銷,將嚴重損害本國工業的力量”。

    那麼,問題來了。

    一群賣糖的、或者說,名義上是《糖蜜法》為核心的法案,為什麼反對的理由是“這將導致北歐商品對殖民地傾銷、損害本國工業”?

    或者說,北歐,有什麼商品,能夠對殖民地傾銷?

    是北歐的商品?

    還是瑞典東印度公司、丹麥東印度公司的東方商品?

    因為,大家都是千年的狐狸,別玩什麼聊齋。你直接去歐洲大陸賣貨,那回來的時候,你空著船回來?

    南歐的確是渣一般的手工業能力,這個不提,那裡倒是買不到什麼貨。

    但是,北歐呢?

    原本歷史上,瑞典、丹麥的東印度公司,和印度吊毛關係都沒有,那麼這麼點小國,一船一船又一船的中國茶葉、棉布、絲綢、瓷器,都賣到哪兒去了?

    1739年,《糖蜜法》等一系列法案最終審核前,反對最激烈的,恰恰是和糖、酒關係不大的手工業城市的議員。

    而把愛爾蘭拉入西印度直航貿易的範圍,也就此拉開了愛爾蘭的走私大時代。

    問題是,手心手背都是肉。

    西印度的資本力量、東印度的資本力量、本國手工業的資本力量這也一樣得拆開看,比如英國的絲織工業,他們也想要便宜的、不被東印度公司壟斷的、上等的印度絲或者中國絲;而如羊毛紡織業等,則對東印度公司賣棉布這件事本身不滿,哪怕徵收超高額關稅,就該直接禁止;而棉紡織業,則又希望政府放開棉布的禁令,但又禁止外國棉布進入,可問題是放開棉布禁令,又根本擋不住外國棉布走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