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一十一章兩孫侵犯商標權案一審

    


    千禧年,在人們的期盼聲中,終於到來啦。

    二000年一月八日上午九時,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知產庭在第九法庭,由審判長馬文濤與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依法開庭公開審理孫江孫憲明侵犯臨海老公雞酒店有限公司商標權一案。

    ……

    “請被告答辯。”在原告代理律師阿蠻宣讀完起訴狀之後,馬文濤法官指令道。

    “我方酒店的名字和原告的註冊商標沒有關聯性。我們叫林海佬公雞。我方酒店的名字的第一個字是樹林的林,第三個字是大佬的佬!而對方的名字叫臨海老公雞,名字中的第一個字是臨時的臨,第三個字是老年人的老。這兩個名字根本截然不同,不可能混同。對方明顯是在濫用訴權……”被告聘請的王大發律師侃侃而談。看書喇

    ……

    “被告所起的名字雖然有兩個字與我方的店名字形不同,但讀音相同或相似。並且我們兩家開的都是酒店,是相同行業。生產的都是同一商品。足以在社會上形成混淆和誤認。符合侵犯商標權的構成要件……”阿蠻辯道。

    “五個字的主店名有兩個字不同,不可能引起誤認,更不可能引起混淆。不可能構成侵犯商標權。”王大發也是寸步不讓。

    “下面圍繞賠償數額進行辯論。”審判長馬文濤提示雙方轉移爭議焦點,進行新一輪的辯論。

    “原告根據被告多年來的經營情況,綜合考慮原告這幾年的損失。要求被告賠償人民幣二百萬元,不算高……”阿蠻發言道。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二百萬元,數額太高。原告雖然這幾年的收入下滑趨勢較大,但並非因被告侵權行為導致。近幾年來,臨海縣餐業競爭激烈,同類飯店開設較多,嚴重干擾了原告的利潤。而且原告訴求也沒有具體的計算方法。總之原告訴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王大發說道。

    ……

    “經合議庭合議,本院認為,被告侵權事實成立。但原告所訴數額過高,應  予調整。故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