梓月琴軒 作品

第九百三十七章 新的推測 他在哪裡

    這時候何平安拿出了馬東勝的照片。

    詢問道:“你看著這個照片,你確定真的沒有見過這個男人嗎?”

    這是丁任傑立馬按了按額頭,沉默了幾秒,答:“好像有點印象,這個男人似乎是姚曉麗上司吧!”

    何平安點了點發覺他並沒有說謊,所以說的應該都是實話。

    “好,我們知道了!”何平安關上了問詢記錄本。

    “謝謝你這次的配合,你可以回去了。”看丁任傑這個樣子多半是什麼都不知道,最多有可能被姚曉麗還有兇手利用嫁禍給尹懷啟而已。

    把他留在警局沒什麼用處。

    這時候丁任傑突然沉默了一下,然後突然叫住了就要離開的何平安。

    “我想知道姚曉麗到底會怎麼樣?”這時候丁任傑還是擔心姚曉麗會不會有什麼很大的危險?

    這時候,有必要稍微科普一下相關的法律知識。

    其實,一般情況下對於犯罪知情不舉報不算違法。但是,如果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則有可能涉嫌窩藏、包庇罪。

    窩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本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懲治犯罪的正常活動。

    (2)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必須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觀上表現為為罪犯提供隱蔽處所或用金錢、物質資助罪犯逃往他處隱蔽的行為。

    窩藏的對象必須是已經實施犯罪或越獄脫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謀而事後予以窩藏的,以共犯論處。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姚曉麗還有可能犯一個罪責。

    那就是,教唆他人殺人。

    但是現在還不清楚到底是姚曉麗有曾經和馬東勝提起過這件事說想要張文莉死去,或者從世界上消失。

    而且,根據《刑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