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舒慕羲和 作品
第760章 毛遂自薦
絕對不可能,這一點毋庸置疑。
包括一直試圖搞南洋貿易的劉鈺,也從未對此有過一丁點的幻想。
誰要是敢提出這個想法,皇帝肯定會發怒,若在朝堂提出來更是會直接炸鍋。
對日本的貿易專營壟斷公司,有其特殊性。其一是日本自己也鎖國,所以在市場端堵住了走私渠道,對日貿易公司本身也不需要大規模的武裝;其二就是對日的貿易壟斷公司,說穿了就是個二道販子,收貨賣貨的,最多也就考慮一下海盜而已。
但若在南洋設置貿易公司,就不得不考慮很多的事項。
管理、治權、外交、政治、朝貢、緝私、對抗西洋諸國的騷擾等等這些,可比對日本的壟斷貿易負責的多。
只靠民間資本,根本玩不轉。
但若是朝廷親自下場,搞成皇室壟斷鄭和模式,亦或是皇商專營模式,又根本無法杜絕走私,而且貪腐得驚出一片天。
故而劉鈺的建議是,既要借用民間資本分擔統治南洋的花費,又要儘可能保證按股分紅講誠信——皇帝若不想講誠信的成本極低,在英國可能會被資產階級摁著頭讓他知道不講誠信的下場,但在大順幾乎零成本。
劉鈺的意思還是“站在皇帝的利益上”,便說將來想不講誠信、賴賬不分紅、或者直接沒為官有,都行。但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要萬不得已的時候,最好不要用。
前期嘛,最好還是藉著對日貿易公司打下的信譽基礎,講點誠信。賬目儘可能弄清楚,該分紅分紅,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既說荷蘭東印度公司那麼多大股東,最終還是一個十七人的董事會負責一切,大順這邊也可以用類似的手段。
至少,用於前期過度。
大股東只有一些知情權,卻沒有決策權,決策權還是在朝廷手裡。
關於這一點,還是有一定的可能的,靠的就是劉鈺這些年的信譽,或者說劉鈺所代表的皇家在海商群體中樹立起來的信譽。
信譽這東西,很脆弱,很容易碎。
不過暫時來看,這信譽還能湊合用。
加上這些年在如威海、松江等地培養出的參股商業氛圍,用來短期過渡是絕無問題的。
而且,只要信譽還沒丟,其實大多數人就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小股東差不多:只要能按時分紅,誰管到底應該是十七人紳士團,還是七八十人的大董事會?誰管到底該一年公開一次賬目,還是十年公開一次賬目?
很多東西,是鬥爭得來的。而鬥爭的前提,肯定是出過事。
否則若是voc保證每年百分之二十的分紅率,只要能保證,再過一百年,也沒人真的去質問董事會為什麼就十七個人。
日後待過渡期過了,就可以學習一下19世紀開始英國對東印度公司的控制方式。
將經濟活動與政治活動分開,參股者大股東只負責經濟活動。
當然,前提是路都已經鋪好了,該處理的問題基本處理完了,只要按部就班搞一些純粹商業活動的方向上。比如建個貨棧、比如在某地種咖啡、造幾艘商船、今年的貨該裝什麼之類的。
而朝廷任命的總管,主管政治、軍事、外交等活動。
但南洋以及對歐洲的貿易,又絕對不是單純的經濟活動,其中的主流還是戰爭、外交、和統治。
其實也就是朝廷借用民間資本的力量,均攤統治南洋的費用,不動用國庫的錢。而同時,也能讓民間資本跟著一起吃點肉、喝點湯。
包括一直試圖搞南洋貿易的劉鈺,也從未對此有過一丁點的幻想。
誰要是敢提出這個想法,皇帝肯定會發怒,若在朝堂提出來更是會直接炸鍋。
對日本的貿易專營壟斷公司,有其特殊性。其一是日本自己也鎖國,所以在市場端堵住了走私渠道,對日貿易公司本身也不需要大規模的武裝;其二就是對日的貿易壟斷公司,說穿了就是個二道販子,收貨賣貨的,最多也就考慮一下海盜而已。
但若在南洋設置貿易公司,就不得不考慮很多的事項。
管理、治權、外交、政治、朝貢、緝私、對抗西洋諸國的騷擾等等這些,可比對日本的壟斷貿易負責的多。
只靠民間資本,根本玩不轉。
但若是朝廷親自下場,搞成皇室壟斷鄭和模式,亦或是皇商專營模式,又根本無法杜絕走私,而且貪腐得驚出一片天。
故而劉鈺的建議是,既要借用民間資本分擔統治南洋的花費,又要儘可能保證按股分紅講誠信——皇帝若不想講誠信的成本極低,在英國可能會被資產階級摁著頭讓他知道不講誠信的下場,但在大順幾乎零成本。
劉鈺的意思還是“站在皇帝的利益上”,便說將來想不講誠信、賴賬不分紅、或者直接沒為官有,都行。但這是一錘子買賣,不要萬不得已的時候,最好不要用。
前期嘛,最好還是藉著對日貿易公司打下的信譽基礎,講點誠信。賬目儘可能弄清楚,該分紅分紅,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既說荷蘭東印度公司那麼多大股東,最終還是一個十七人的董事會負責一切,大順這邊也可以用類似的手段。
至少,用於前期過度。
大股東只有一些知情權,卻沒有決策權,決策權還是在朝廷手裡。
關於這一點,還是有一定的可能的,靠的就是劉鈺這些年的信譽,或者說劉鈺所代表的皇家在海商群體中樹立起來的信譽。
信譽這東西,很脆弱,很容易碎。
不過暫時來看,這信譽還能湊合用。
加上這些年在如威海、松江等地培養出的參股商業氛圍,用來短期過渡是絕無問題的。
而且,只要信譽還沒丟,其實大多數人就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小股東差不多:只要能按時分紅,誰管到底應該是十七人紳士團,還是七八十人的大董事會?誰管到底該一年公開一次賬目,還是十年公開一次賬目?
很多東西,是鬥爭得來的。而鬥爭的前提,肯定是出過事。
否則若是voc保證每年百分之二十的分紅率,只要能保證,再過一百年,也沒人真的去質問董事會為什麼就十七個人。
日後待過渡期過了,就可以學習一下19世紀開始英國對東印度公司的控制方式。
將經濟活動與政治活動分開,參股者大股東只負責經濟活動。
當然,前提是路都已經鋪好了,該處理的問題基本處理完了,只要按部就班搞一些純粹商業活動的方向上。比如建個貨棧、比如在某地種咖啡、造幾艘商船、今年的貨該裝什麼之類的。
而朝廷任命的總管,主管政治、軍事、外交等活動。
但南洋以及對歐洲的貿易,又絕對不是單純的經濟活動,其中的主流還是戰爭、外交、和統治。
其實也就是朝廷借用民間資本的力量,均攤統治南洋的費用,不動用國庫的錢。而同時,也能讓民間資本跟著一起吃點肉、喝點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