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舒慕羲和 作品
第二三九章 萌芽?萌個屁
全行業的叫歇,縣令也不敢輕易動手,怕鬧出大事件。
朝廷最後出面,派人在蘇州府立了碑文。
碑文可想而知,大體就是兩部分。
第一部分,這次叫歇罷工的緣由,一定是織工裡面有壞人,心懷鬼胎,用心險惡。
但是,大部分人是好的,是被矇蔽的、不明真相的。
所以,第一部分說:【某不法之徒,不諳工作,為主家所棄,遂懷妒忌之心,倡為幫行名色,挾眾叫歇,勒加銀,使機戶停職,機匠廢業……】
第二部分,肯定是怎麼解決。
但這個時代不是19世紀的美國礦場鐵路,機械時代隨便抓幾個人就能幹,敢鬧事的直接讓公司槍手打死完事。
這時候是手工業工廠,織工是需要技術的。
這不是後世的蒸汽機紡織廠,抓個包身工就能操作機器。能織綢布的,這時候克也算是技術工種了,所以還不能殺。
只好妥協了一下,從原來的按天算工資,改為了計件工資;每年的六月初一、七月初一和八月十五,機戶得多給機工一錢銀子,作為福利。
從按天算到計件工資、再到給酒錢福利,整體上也算是增加了工資,這件事也就這麼解決了。
最後,朝廷、何君衡等資本家、織工代表等幾方人,一起在蘇州府立了碑文。
其碑曰:
嗣後如有不法棍徒,膽敢挾眾叫歇,希圖從中索詐者,許地鄰機戶人等,即時扭稟地方審明。應比照【把持行市律】究處,再枷號一個月示儆。
這個碑文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這個【把持行市律】究處。
因為,之前沒有爆發過類似的齊行叫歇的事件,哪怕是縣令大老爺斷案向著何君衡,耐不住整個蘇州府的織工都罷工了,縣令怕鬧出大事,也是頭疼。
按照啥法律判?
翻了《大順律》翻了半天,也沒找到類似的情況,更沒說該怎麼處置齊行叫歇事件。
但立了碑文之後,也就有法可依了。
順承明制,《大明律》之《戶律·市釐·把持行市》罪,大順基本也就是照抄過來了。
《戶律·市釐·把持行市》律,在《大順律》裡排在第149條,下轄15個小款。
包括牙行、對外通商壟斷、朝鮮琉球朝貢貿易反欺詐、漕運中途勒索、府兵盜賣半官方的馬匹、漢苗交界處貿易準則、衙門和官方買賣等等。
全,基本是挺全的。就是有些跟不上時代了。
比如現在松江的貿易公司的買賣制度、比如蝦夷的買撲承包,就完全套不進去,只能特事特辦。
依《大明律》之條款,“把持行市罪”基本有三種處置方式。
杖八十。
這個不給錢賄賂,正規執行的話,必死。
鞭笞四十。
這個當時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積的背部鞭痕,缺乏處理,很快就會葡萄球菌感染,最後“發疽而死”。
最後就是“如盜竊論”。
至於之後斷案怎麼斷,也就很清楚了。
如盜竊罪的前提,是在貿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並且拿到手裡了、退贓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盜竊罪處理。
那麼,如果日後織工在齊行叫歇,並且取得了勝利,爭取了漲工資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盜竊論”的盜竊罪處理。
依《大順律》之規定,盜竊未遂者,鞭笞四十。
但如果已經罷工成功,增加了工資,那就不算盜竊未遂。
朝廷最後出面,派人在蘇州府立了碑文。
碑文可想而知,大體就是兩部分。
第一部分,這次叫歇罷工的緣由,一定是織工裡面有壞人,心懷鬼胎,用心險惡。
但是,大部分人是好的,是被矇蔽的、不明真相的。
所以,第一部分說:【某不法之徒,不諳工作,為主家所棄,遂懷妒忌之心,倡為幫行名色,挾眾叫歇,勒加銀,使機戶停職,機匠廢業……】
第二部分,肯定是怎麼解決。
但這個時代不是19世紀的美國礦場鐵路,機械時代隨便抓幾個人就能幹,敢鬧事的直接讓公司槍手打死完事。
這時候是手工業工廠,織工是需要技術的。
這不是後世的蒸汽機紡織廠,抓個包身工就能操作機器。能織綢布的,這時候克也算是技術工種了,所以還不能殺。
只好妥協了一下,從原來的按天算工資,改為了計件工資;每年的六月初一、七月初一和八月十五,機戶得多給機工一錢銀子,作為福利。
從按天算到計件工資、再到給酒錢福利,整體上也算是增加了工資,這件事也就這麼解決了。
最後,朝廷、何君衡等資本家、織工代表等幾方人,一起在蘇州府立了碑文。
其碑曰:
嗣後如有不法棍徒,膽敢挾眾叫歇,希圖從中索詐者,許地鄰機戶人等,即時扭稟地方審明。應比照【把持行市律】究處,再枷號一個月示儆。
這個碑文最重要的一點,就在於這個【把持行市律】究處。
因為,之前沒有爆發過類似的齊行叫歇的事件,哪怕是縣令大老爺斷案向著何君衡,耐不住整個蘇州府的織工都罷工了,縣令怕鬧出大事,也是頭疼。
按照啥法律判?
翻了《大順律》翻了半天,也沒找到類似的情況,更沒說該怎麼處置齊行叫歇事件。
但立了碑文之後,也就有法可依了。
順承明制,《大明律》之《戶律·市釐·把持行市》罪,大順基本也就是照抄過來了。
《戶律·市釐·把持行市》律,在《大順律》裡排在第149條,下轄15個小款。
包括牙行、對外通商壟斷、朝鮮琉球朝貢貿易反欺詐、漕運中途勒索、府兵盜賣半官方的馬匹、漢苗交界處貿易準則、衙門和官方買賣等等。
全,基本是挺全的。就是有些跟不上時代了。
比如現在松江的貿易公司的買賣制度、比如蝦夷的買撲承包,就完全套不進去,只能特事特辦。
依《大明律》之條款,“把持行市罪”基本有三種處置方式。
杖八十。
這個不給錢賄賂,正規執行的話,必死。
鞭笞四十。
這個當時死不了,但基本上也差不多。
大面積的背部鞭痕,缺乏處理,很快就會葡萄球菌感染,最後“發疽而死”。
最後就是“如盜竊論”。
至於之後斷案怎麼斷,也就很清楚了。
如盜竊罪的前提,是在貿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並且拿到手裡了、退贓也不管用,一律按照盜竊罪處理。
那麼,如果日後織工在齊行叫歇,並且取得了勝利,爭取了漲工資等利益,全都按照“把持行市”律之“如盜竊論”的盜竊罪處理。
依《大順律》之規定,盜竊未遂者,鞭笞四十。
但如果已經罷工成功,增加了工資,那就不算盜竊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