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舒慕羲和 作品

第二三四章 黃河問題的最後一步 四

    即便說……其實之前法國在北美的幾次戰爭裡,耶穌會也是出過力的。但用完就甩,法國的隸屬於王權和政府的對外傳教協會,接管了耶穌會的許多業務。

    這對大順來說,當然是好事。

    因為教廷那群人,新法蘭西的政權和他們無關,傳教也完全不顧國家利益——或者說,不顧法國的利益,而顧教皇國的利益。

    包括大順那邊的扭曲基督教要求按照道士和尚等由禮政府度牒管理,其實也差毬不多,都是在試圖完成政權對教權的掌控。

    法國現在把傳教業務收歸為法蘭西對外傳教協會。

    那麼,耶穌還是國王、上帝還是國家,那就分的比較清楚了。

    至少不會閒著沒事非派人往大順這邊跑。傳教,也是要講政治的。

    “密西西比河以西,不歸耶和華管”,這是當初戰爭結束後和法國談判的條約,維倫德里既是毛皮公司股東有切身利益,也有法國的政府官方軍官身份,是以對此還是很小心的。

    在徵得了王龍等人的同意後,維倫德里給一群正在那休息的酒糟工人遞了煙,詢問道:“你們算是契約奴嗎?你們對這裡的生活滿意嗎?”

    這事,倒也不好定義。

    辯經,得先講清楚什麼是人、什麼是奴。

    但本質上,其實他們就是。

    因為他們的遷徙費用,是這些僱傭者預付的。大順在這邊是有政府的,也是有暴力機關的。

    既然有暴力機關,那麼就得“尊重契約”。

    換言之,這些人萬一要是逃走了什麼的,是要出動暴力機關給抓回來的。當然,抓人的法理,不是“逃奴法”之類的玩意兒。

    而是,因為他們欠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抓回來不是因為你是奴,而是因為你欠僱主的錢。

    所以,本質上他們就是契約奴。

    但法理上,他們不是。

    而是【提前支付了僱傭費用的、簽訂了勞動契約的、此契約符合私有制法權的、被朝廷法律所認可且保護的合同下的、不可視作為奴隸而是人的長工】。

    這些僱工對這等到底算人還是算奴隸的名稱,並不關注,也不甚在意。

    倒是很樂意回答維倫德里的第二個問題。

    大部分的回答,還是滿意的。

    整體上,勞動強度並不是太大,而且每個人的“價格”都比較高,畢竟運費在這擺著,是以僱主也不敢往死了用。

    這和東海岸的那群愛爾蘭人不同。

    很多奴隸主會僱傭愛爾蘭人做一些危險工作,因為愛爾蘭人比黑奴便宜,且黑奴是個人財產。就像是自耕農養牛,也知道不能往死了用,死牛賣肉可不如活牛值錢,況且黑奴還不能賣成牛肉。

    但問題是,那些愛爾蘭人,是自己跑到北美的。奴隸主並未支付他們的船票。

    大順這邊,每個僱工都是僱主出錢運來的,其實相較於自己跑來的愛爾蘭人,僅在“價格”上,倒更似奴隸。

    終究,成本還是太高。

    橫渡太平洋的船票、從楓林灣穿越山口的再遷徙,這可不是一筆小錢。

    這幾個僱工是去年來到這裡的,要在這裡幹滿八年,差不多能還完債、能積攢出可以購買土地的錢。

    不過,實際上,他們的“為他人勞作”的時間,可並不止八年。

    在老家,他們還參與了河道挖掘、河堤修築等勞作,再跑到這邊幹六年還債、幹兩年積攢出買地的錢,這些都算上的話,基本上可視作忙了大半輩子,終於在快要幹不動的時候拿到了屬於自己的耕地。

    但要說他們是否對這裡的生活滿意……無疑是滿意的。

    這邊,終究和下南洋不同。下南洋,有勸君莫要下南洋、無向南洋浪死歌之類的民謠,因為實在太嚇人了。死亡率實在是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