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斕 作品

第46章 判決

    法庭的流程進入後半程。首先,由安傑作最後的辯護髮言。

    “先生們。”安傑走到陪審團席之前,對著這些關鍵先生們開始演講“如前所述。我的當事人,德肋先生,並不是一個完美的聖人。”

    “醉酒猥瑣,自控力低,口無遮擋……甚至在夜晚的大街上公然騷擾一個剛成年少女,真是令人作嘔。”安傑毫不留情地鞭撻他的當事人“作為一名法務人士,我絕不會去掩蓋這種汙點,錯了就是錯了。而他因此被拘押,都是罪有應得。”

    “他活該為其不堪行為買單,但是。”安傑話鋒一轉,聲調也有所提高“卻配不上之後強加於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除去上述汙點,德肋先生同時也是一個勤勞,負責,好心的人。德肋先生願意犧牲工期和產量,讓工人放假去參加當地慶典節日,還給值班工人額外補貼。諸位先生,如今工人每天10到12小時的工作時間,乃至全年無休可都是常態。他這麼做,簡直就是在對抗他的老闆。”

    “同時,他又很謹慎和負責。”安傑繼續描述“對於因故不能及時外運的貨物,他會在存放期內進行突擊檢查。這是一種負責任的工作態度,不因快捷運輸制度而放鬆要求。當然,也可理解為這個人天生膽小,怕出事。事實上,如果事故當晚他仍留在礦區並去檢查貨櫃,那死掉的將會是他。”

    “所以,就德肋先生本人而言,就是個一生僅此一次汙點的普通人。沒有不幸的家庭背景和成長經歷,也沒有離奇的邪教信仰或密切往來,這樣一個普通又膽小的人,怎麼會突然想去幹傷天害理的事情?他的動機是什麼?沒人,包括公訴人能說得清。”安傑聳起雙肩表示懷疑。

    “讓我們看看德肋先生被指控的罪名吧,所謂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傑分析說“月鈴礦區的不幸事件是事實,不可否認。問題在於,誰,以什麼方式,實施了無差別的故意傷害行為。從控方提供的證據及證言來看,始終無法清晰回答被告犯罪的故意性與行為邏輯。”

    “先從作案工具看。”安傑挑出一個關鍵點繼續講“公訴人堅持所謂不明致命生物是造成值班工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德肋先生與那些危險東西有聯繫,所以指控其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在邏輯上根本站不住腳。”

    “我們可以先不考慮那些難以理解的不明致命生物機制。”安傑舉了個例子“就以槍擊案為例。假如一具屍體的旁邊掉了一把槍。公訴人連這把槍能否開火、有無被用於擊殺死者的關鍵問題都搞不清楚,就單方面認為其合法持有人故意用該槍殺人。先生們,這合理嗎?”

    “回到這起案件,德肋先生在其中的角色和處境是差不多的。更何況,他並非不明致命生物的持有人。他只是一個礦區主管。現在,他管理下的龐大礦區中,某個倉庫裡的某個貨櫃,在6月16日沒發現過異常物體,6月17日突然混進其中的不明生物暴起殺人。然後,公訴人以此為理由,指控事故當晚不在場的德肋先生對此負有法律責任。”

    “這真荒唐。”安傑搖搖頭,攤開雙手接著講“就如我之前所說的,這起案件的疑點始終沒被解釋清楚。第一,德肋先生親自或指使別人搬運不明致命生物了嗎?沒有證據。第二,既然不明致命生物被證明是從貨櫃中出現的,那之前又是如何安全裝進去的?也沒有證據。第三,不明致命生物到底如何殺害值班工人的?為什麼只對兩個本地人造成輕傷?還是沒有證據。就憑這三點,甚至無需去質疑那些東西是否為所謂的不明致命生物,都能看出一條似是而非的邏輯鏈。”

    “可如今,這條錯漏百出的邏輯鏈,被公訴人罔顧事實地拿過來,作為毫無道理的定罪依據和枷鎖,套在一個無辜的普通人身上。”安傑呼了一口氣,動情地說“這種證據不明確的類似刑事案件,我見過好幾起在法庭階段就被駁回並撤案的例子,可這個案子卻還能一直推到二審階段。先生們,今天公訴人所追加的證據、證人證詞,都沒有解決上述三個關鍵問題,跟一審之時相比也沒任何核心突破,純碎是在利用法律程序,把我的當事人關押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