鳴奇 作品

第234章 軍功受田(上)

    子孝你看,現在的府兵制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礎上。但隨著盛世的來臨,人口的增加遠遠大於土地的增加。現在建國不過二十年,權貴之間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府兵徵發對象主要是均田農民,但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府兵徵點制失去了賴以實行的經濟條件。我想以後,府兵的缺額會越來越多,徵防更難調發。

    當然,大同太小了,不過看現在,我們得把整個豐州地區規劃到一起了,我想此戰之後,豐州總管肯定是沒有問題的。”

    “主公,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權屬於軍府,士兵對土地有佔有權與使用權。但若是按照原本民眾間的授田進行,恐怕又成了第二個府兵制了。而且事實上,實行府兵制,不僅節省了國家的軍費開支,還保障了經濟農業建設。”

    對於黃明遠的意見,李子孝還是有些不是很贊同的。畢竟秦朝的軍功受田不能搞,但若是搞平均受田,很快就演變成原本的舊形勢,只不過讓士兵的田地多一些。其實不過是揚湯止沸而已。

    “子孝,我說的受田,當然不是簡單地將土地平均地分授給眾將士,而是以軍功的大小進行土地分配。”

    看到李子孝又要反駁,黃明遠趕緊打斷李子孝的話。的確,搞秦制的確是不可行的,但其實漢朝大部分的律法,都是披著漢法的外衣,實質上是秦法的血肉。

    對於自己設想的受田方式,黃明遠給李子孝進行了詳細的解說。

    “子孝,我設想的受田是分為三種:

    第一個是功田,這個是酬勞戰功的。根據戰功等級,制定一個受田標準。然後按照軍功大小,分給士兵們新開墾的土地耕種。這些土地不允許個人私自買賣,只能和政府買賣。

    另一個是兵田,凡入兵籍者,在國家的受田基礎上,再增受田二十畝,在兵籍者可享受兵田所有的收入。同時以十二年為期限,滿期限者,兵田歸個人所有,可以買賣。

    最後一種是恤田,凡因傷退伍和戰死沙場者,根據傷殘等級和戰死情況,進行受田。所有產出,給與其子嗣、家人。直到其父母終老,子女長大成人,恤田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