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個名字 作品

1071 初級法庭

    還真不是洪濤摳門,而是很不滿意。自管區建立以來他一直自詡為大法官,但吹了半天,法庭正式掛牌的時候大家才發現,前面多了兩個字,初級!

    

    任何部門加上這兩個字都意味著一件事,檔次不太高,法庭也一樣。既然有初級了,上面肯定還有中級或者高級,聽著就那麼沒有權威性。這是洪濤在談判桌上百般周旋玩命爭取來的,就差當場撒潑打滾了。

    在聯盟的基層管理部門中,根本就沒有法庭這個機構。以前安全區裡的一切民事糾紛統統由管理處管轄,一部分刑事桉件治安隊處理,處理不了的交給內務部。

    自管區委員會雖然享有一部分自治權,但真沒權力自己建立法庭,更不能搞兩套法律,即便是自管區暫行規定也得符合聯盟基本規則。

    按說這種機構屬於自管區委員會下面的民事調解部門,洪濤嫌這個名字太沒權威性,賴皮賴臉硬逼著藍迪同意了初級法庭的名稱。並在處理民事糾紛時與管理處平級,直接受秘書長辦公室管理,否則罷市委員會就不在文件上簽字。

    說起自管區的暫行管理條例,著實讓洪濤費了不少心。草擬的時候,救贖者、反抗軍和商會三方在很多問題上產生了分歧,比如說解決普通糾紛的方式。

    在反抗軍大部分族群裡有個習慣,如果兩個人有矛盾,經過族群調解無效,可以選擇使用武力最終解決。到底是赤手空拳還是拿把小刀、打倒算輸還是性命相搏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約定,最終結果是有效的,誰也不許耍賴找後賬。

    救贖者裡倒是沒有這種風俗,但也不太牴觸,可本地商會不答應。好嘛,如果因為做買賣的摩擦吵起來,調解不成就得掄著刀子拼命,那誰還敢來做生意啊,這不是欺負人嘛。他們贊成由初級法庭做為最終裁決者,判誰輸誰就輸。

    再比如各族之間的聯姻問題,說是由反抗軍、救贖者、本地商會三股勢力各自管理各自的群體,但那是在大事上,誰也沒精力整天盯著所有人在幹啥。

    可平日裡都是混居的,尤其年輕人接觸時間長了難免會產生感情,要是經常因為通婚不通婚、或者某個族群的風俗互相指責爭吵,用不了多久就得打起來。

    在這個問題上洪濤沒敢大包大攬,別看不是啥大事,可這玩意牽扯到宗教、文化等一系列因素,根本就講不出道理。如果自己武斷的做決定,不光會從根本上得罪人,還會失去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