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四十章鈕玉吉受賄案一審

    “我也不知道,我剛才已經說過了。我追趙大紅出辦公室後,就沒有回來。所以我也就不知道這兩包錢的下落了。”鈕玉吉還是如此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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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公訴人舉證?”審判長董興才把審理程序推進了一步。

    “共舉三組證據:第一組是張學房的檢舉材料,張學房是臨海實驗中學三號教學樓的施工方,其在檢舉材料中說鈕玉吉當時是臨海實驗中學負責基建的副校長,和檢舉人是同班同學,鈕玉吉向他索賄十萬元,但告訴他必須通過中間人送過來。事後,鈕玉吉告訴他,十萬元分給李興花六萬元,自己留了四萬元;第二組證據是趙大紅的情況說明材料一份,材料反映張學房不好意思直接送錢給鈕玉吉、李興花,就託他送去。他當時把十萬元分成四萬、六萬的兩份,分別送到鈕玉吉和李興花的辦公桌上。鈕玉吉和李興花將錢收起後,鈕玉吉就跟他走出辦公室的;第三組證據是張學房與臨海實驗中學所籤施工合同等材料,佐證本案相關事實。”萬局長邊整理證據材料,邊發言道。

    “對第一組證據,即張學房的檢舉材料真實性有異議。張學房因工程款糾紛和臨海實驗中學打官司,對判決結果不滿意,就把心中的不滿發洩到被告人的頭上。與被告人有矛盾,其屬誣告陷害之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第二組證據趙大紅的說明材料真實性部份有異議,送錢屬實,但鈕玉吉沒有索賄,也沒有拿到賄款,可能是證人記憶上偏差造成的。對第三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不能證明被告人有受賄犯罪事實。”阿蠻從容質證道。

    “請辯方舉證?”審判長又指令道。

    “我們向法庭舉證之前,請求法庭責令公訴方向法庭舉出全部證據。”阿蠻回道。

    “請辯方直接說出公訴,方漏舉證據的名稱。”審判長指示道。

    “事先我們瞭解了趙大紅,趙大紅

    曾經向臨海縣紀委遞交補充說明一份,說明其年齡較大,記憶力有些偏差。公訴方漏舉趙大紅的補充說明材料一份。”阿蠻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