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宇寧 作品

第十九章 簽約

 阿梅要籤的協議有三種。聘用協議,唱片約和經紀約。其中z主要的就是唱片約。

 後世藝人與唱片公司的合作模式與合作協議一般分為7種:

 第一種模式:唱片公司與藝人及自己內部的製作人簽約,建立並執行整個方案,唱片公司負責企劃、製作、宣傳、推廣、發行、mv拍攝到銷售等,通常付給固定的薪資(工資)或者加上部分的版稅(版權使用費)收入,收回成本後,利潤全歸唱片公司所有(du立公司依然擁有唱片的版權)。

 第二種模式:藝人與公司簽約,唱片公司出資製作費與預付款,外包給另外一名du立製作人或者du立製作公司來負責製作工作,直到完成母帶。外包的製作人會收到製作費,以及按照合同約定的唱片銷量的百分之1~5的版稅(唱片公司預估)。唱片公司會設定預算數額,製作公司不能超過預算(個別情況除外,比如唱片公司求著某位金牌製作人,製作人的話語權就會更多,預算也有商量的餘地)。

 這種模式下,歌手擁有唱片版權和母帶,du立公司可以對母帶進行有限制的使用,z多是七年。

 第三種模式:du立藝人和du立製作人合作完成母帶,然後嘗試賣給唱片公司。如果唱片公司買了,需要向製作人藝人預付版稅。

 這種模式下,藝人其實變成了一個品牌,把產品賣給代理商(唱片公司),唱片公司代理藝人這個品牌,負責唱片的壓制、宣傳推廣和銷售。

 第四種模式:唱片公司與藝人或者du立製作人成立另外一家合資公司(就是合作再開一家單獨的公司)。版稅收入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這種模式下,du立公司提供部分預付款,利潤由雙方共享,但歌手擁有作品的所有權。

 第五種模式:藝人自己成立製作公司,僱人(du立製作人)製作成母帶,提供給唱片公司。

 這種模式下,唱片公司只負責製作和發行,大公司通常不這麼做。

 第六種模式:diy模式,歌手自己錄製、製作、宣傳並自己建設網站,將音樂上傳到自己的網站上銷售,聽眾通過互聯網購買下載,減少了實體的成本,但是提升了服務器的成本以及wz建設和維護、優化的成本。